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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全面清理研究报告 第五篇:关于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的法律依据、操作流程、实践经验及优化建议研究报告

摘要

本报告旨在系统性研究中国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作为“放管服”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环节,该机制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报告首先深入剖析了该机制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指出“职权法定”原则是其根本遵循,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构成了其法律框架,并明确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权力一律取消的核心标准。其次,报告详细梳理了从申请、审核、决定、公布到后续监管的标准化操作流程,揭示了其程序化与规范化的运作模式。再次,报告立足于中国各地的广泛实践,总结了以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代表的成功经验,并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客观分析了改革在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企业满意度方面的显著成效。同时,报告也深刻揭示了实践中面临的部门利益固化带来的执行阻力、“明放暗不放”的权力异化、配套改革滞后导致的“接不住、管不好”以及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并借鉴英国“挑战文牍”、美国首席绩效官等国际先进经验,报告提出了一系列优化建议:包括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推动政府职能实质性转变、构建“放管服”闭环以强化全链条监管能力、加快法治建设以弥合制度短板,以及建立科学评估与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旨在为下一阶段中国行政权力治理的深化改革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最终迈向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引言

自21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中国开启了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为核心的深刻行政体制改革。这场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便是对政府“权力”本身进行一场刮骨疗毒式的重塑,而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正是这场重塑中最具代表性与决定性的制度安排。通过系统性地清理和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权力,政府旨在从源头上厘清与市场、与社会的边界,将“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归还市场与社会,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发展潜能与创新活力。

截至2026年7月16日,这项改革已持续十余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务院层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累计已逾千项,地方政府的自我革命亦是层层递进。特别是进入2020年后,尤其是近两年(2024-2026年),改革呈现出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运动式清理”向“常态化、法治化管理”演进的新特征。例如,国务院总理李强在2026年2月和3月接连签署国务院令,修订和废止了多达11项行政法规,直指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长期存在审批繁琐问题的领域 [[1]]。同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年内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彰显了中央政府持续深化改革的坚定决心 [[2]]。

在此背景下,对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梳理与研究,不仅是对过往改革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为未来如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提供前瞻性的思考。本报告将严格依据现有研究资料,围绕该机制的法律依据、操作流程、实践经验与成效、现存问题与优化建议四个维度展开,力求提供一份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综合性分析。

第一章: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行政权力事项的取消并非任意的削减,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治精神与严密的法律逻辑。其合法性与正当性,源于对“职权法定”这一现代法治政府核心原则的坚守。

1.1 “职权法定”:取消机制的根本法理基石

“职权法定”原则,简言之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贯穿中国行政权力事项清理与取消工作始终的最高准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任何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变更乃至废止,都必须有明确且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在取消机制的语境下,该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l       权力的来源唯一性: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这意味着,任何由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通知、意见、办法等,即俗称的“红头文件”,都不能作为创设行政权力的依据。在权力清单的清理过程中,凡是仅依据此类文件设定的权力事项,原则上一律予以取消 [[4]][[5]]。这是对过去长期存在的部门权力自我膨胀、法外设权现象的根本性纠偏。

l        依据的现时有效性:权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如果原有的实施依据因为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或废止而失效,那么基于该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理应被申请取消 [[6]][[7]]。例如,山东省在其《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原实施依据失效”列为申请取消的首要情形 [[8]]。

l         授权的明确与充分:即使存在法规依据,也需要审查其授权是否明确、充分。对于那些“法规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同样属于清理和取消的范围 [[9]]。这要求审查工作不仅要看“有没有”依据,还要看依据的“质量”如何,防止部门通过曲解法律条文、扩大解释来变相维持权力。

1.2 核心法律法规框架

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的运行,依托于一个由多部核心法律法规构成的支撑体系。这些法律共同为权力的“生”与“死”设定了边界和程序。

l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为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根本大法,《立法法》界定了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和权限范围,为判断一项行政权力的设定是否超越权限、是否符合上位法提供了最终裁决标准 [[10]][[11]]。它是审查所有行政权力合法性的“第一标尺”。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设定权则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大量未经合法程序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成为了取消的重点对象。政策明确要求,这类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或提请国务院决定,将其转为正式的行政许可 [[12]][[13]]。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这两部法律分别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和实施程序作出了限定。在权力清单清理中,任何违反这两部法律规定、法外设定或不当行使的处罚权和强制权,都必须坚决取消 [[14]][[15]]。

1.3 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指引下的具体取消情形

在上述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需要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界定。这些文件是法律原则在实践中的细化和延伸。综合各地实践,通常被纳入取消范围的情形主要包括:

1.无依据类:这是最主要、最无争议的取消类型。即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实施依据的权力事项 [[16]][[17]]。

2.依据失效类:如前所述,原实施依据因立、改、废而失去效力的 [[18]][[19]]。

3.上级取消类:上级政府(尤其是国务院部委)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下级政府原则上应对应取消,以确保政令畅通和改革的系统性 [[20]][[21]]。

4.不符合改革精神与发展需要类:部分权力虽然在形式上拥有法律依据,但其内容已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与“放管服”改革的大方向相悖。例如,那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或法人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权力事项 [[22]][[23]]。对于这类事项,虽然不能“一刀切”立即取消,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或调整 [[24]][[25]]。

5.特定形式的权力事项:政策明确指向了一些特定类型的权力,要求进行集中清理。例如,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类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达标、评比、表彰、评估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更高级别政府的规定,否则一律取消 [[26]]。这旨在终结长期以来困扰企业的名目繁多的“苛捐杂费”式管理。

6.内部管理事项外部化:部门内部的管理职权,如内部审批流程、人事管理等,不应作为对外的行政权力列入清单。实践中若发现此类权力被外部化、延伸到管理相对人身上,也应予以取消 [[27]]。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的法律依据体系,是一个以“职权法定”为核心,以《立法法》等基础法律为骨架,以一系列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血肉的有机整体。它不仅为“取消什么”提供了实体标准,也为“如何取消”设定了程序轨道,确保了整个改革过程在法治的框架内稳步推进。

第二章: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的操作流程

行政权力事项的取消并非简单的“一纸公文”,而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严谨工作流程。各地实践虽有细微差异,但核心步骤高度一致,体现了程序化、规范化的特点。整个流程可大致分为启动申请、审核清理、决定公布、执行与后续监管四个主要阶段。

2.1 启动与申请环节:取消程序的起点

取消程序的启动,通常由直接相关的部门或外部因素触发。

l        触发情形:启动取消程序的动因是多样的。最常见的是法律法规变动,如新法的颁布、旧法的修订或废止,导致权力依据发生变化 [[28]][[29]]。其次是上级政府的决策,例如国务院发文取消某项权力,地方政府必须跟进 [[30]]。此外,机构职能调整、政府部门的“三定”方案变更,也会引发相关权力的增减和取消 [[31]]。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改革的内在需求,如发现某事项已可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或为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简政放权 [[32]][[33]]。

l       申请主体:取消申请通常由该项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主体提出。在政府部门内部,这可能是具体的业务处(科)室;在政府层级上,则是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 [[34]][[35]]。这种“谁行使、谁申请”的模式,有助于压实部门的主体责任。

l       申请时限与材料:为了确保权力清单的及时更新,许多地方对申请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有的地方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或上级文件公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 [[36]]、“5个工作日内” [[37]] 或“1个月内” [[38]] 提出调整申请。申请时,部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取消的理由和依据等材料,为后续的审核工作提供基础。

2.2 审核与清理环节:确保取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这是取消流程中最为核心和复杂的一环,通常涉及多重审核,以确保决策的科学、严谨。

l        部门内部初审:申请部门内部需首先进行一轮全面的自我清理和初审。各业务处室要对本单位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进行梳理,对照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提出初步的取消、下放或调整意见 [[39]][[40]]。这一环节是“把好第一道关”,要求部门不能有“本位主义”思想,要敢于“自我革命”。

l        合法性审查:初审通过后,申请材料将被送至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如司法局、原法制办)或部门内部的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41]][[42]][[43]]。法制机构是权力的“守门人”,其核心职责是逐项对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审查取消的理由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合规,确保取消决定本身不违法。对于那些无法律依据或违反上位法设定的权力,法制机构会坚决出具予以取消的审查意见。

l        机构编制部门/审改办会审:除了合法性审查,通常还会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办)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改办),对权力事项进行综合性审核 [[44]][[45]]。编办/审改办的角色更侧重于从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职责划分、行政效能等“合理性”角度进行评估。他们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论证,甄别那些虽然合法但已不合理的权力,确保权力调整符合政府整体改革布局 [[46]][[47]]。

l        征求意见与公众参与:在一些重要权力事项的调整中,还会征求相关领域专家、企业代表和公众的意见。例如,《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并采纳合理化建议 [[48]]。这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2.3 决定与公布环节:一锤定音并昭告社会

经过层层审核,取消事项最终进入决策和公布阶段。

l        作出取消决定:审核通过的取消事项,会形成“拟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审改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49]][[50]]。一经批准,即正式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取消决定。

l       社会公开发布:决策作出后,最关键的一步是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会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发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内容通常包括取消事项的名称、原实施部门、取消的依据以及生效日期 [[51]][[52]][[53]]。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它宣告了该项权力的“死亡”,使任何部门都无法再以之为名行使管理。

l       清单动态更新:公布的同时,负责管理权力清单的机构(通常是编办)会立即更新本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已取消的事项从清单中移除。这确保了权力清单的“活页夹”属性,使其始终反映政府权力的最新、最真实状态。

2.4 执行与后续监管环节:确保“真取消”与“管到位”

取消决定发布后,工作并未结束,后续的执行和监管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最后一公里”。

l       立即停止实施:文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所有被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停止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变相审批、转为内部程序等)继续行使 [[54]][[55]]。这是硬性要求,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l      关联系统清理:为防止“线上复活”,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如1个月内)完成对政务服务平台、审批业务软件等后台系统的数据清理工作,将已取消事项的办理入口、流程模块等彻底删除 [[56]][[57]]。

l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不等于放任不管。为了防止“一放就乱”,政府必须同步研究和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现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 [[58]][[59]]。这包括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等 [[60]]。监管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是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的关键保障。

l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上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督查等部门会对取消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有行政机关擅自增加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权力或整改不力的情况,编办等机构有权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1]],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

通过这样一套环环相扣、权责明确的操作流程,行政权力事项的取消得以在阳光下规范运行,既保证了取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确保了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生根,避免“空转”。

第三章:中国各地行政权力事项取消的实践经验与成效评估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以来,中国各地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本章将结合实践案例与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此进行客观分析。

3.1 主要实践模式与经验总结

各地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

l       确立清晰的清理标准与原则:这是取消工作得以科学推进的基础。各地普遍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为首要取消标准。湖南省在实践中总结出“权力取消”、“权力下放”和“权力整合”三项基本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分类处理 [[62]]。而对于国家部委层面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及以下部门,通常会采取“对应取消”的原则,确保改革的上下联动和一致性 [[63]]。

l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配套监管衔接:取消审批绝非“甩包袱”。各地在取消权力的同时,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力求避免“监管真空”。普遍做法是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常态化监管模式,并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64]]。此外,各地还积极探索审管衔接新机制,例如建立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双向反馈渠道,确保审批信息能及时推送给监管环节,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也能反馈至审批端,形成管理闭环 [[65]]。

l       采取分类处理与动态调整的灵活策略:面对复杂的权力事项,各地没有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而是进行了精细化、差异化的处理。

l      整合合并:对于一些性质相近、流程重叠的权力,采取合并实施的方式。例如,将渔业捕捞许可的年审直接并入年度许可审批程序,减少了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和接受审查的负担 [[66]]。

l      调整管理方式:将一些技术性、服务性的审查评估工作,从政府的直接审批中剥离,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或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例如,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评估环节,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政府则专注于最终审批决策 [[67]];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也逐步由企业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完成,政府则负责监督和结果认定 [[68]]。

l        动态清理与调整:权力清单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名录”。各地普遍建立了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清理和更新清单内容,确保清单的现时性和准确性 [[69]]。

3.2 取消机制的实践成效与量化评估

大规模的权力取消带来了什么?实践和第三方评估给出了积极的答案。

l          激发市场活力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是改革最核心的成效。国务院曾委托国家行政学院、全国工商联等第三方机构对简政放权改革进行专项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含金量”普遍较高,许多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生产和经营活动 [[70]]。例如,对416项取消下放事项的评估发现,它们广泛涉及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等核心权力领域 [[71]]。通过取消这些束缚,企业的办事流程得到极大简化,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显著降低。重庆市曾一次性取消多达198项流程繁琐的事项,直接惠及了广大市场主体 [[72]]。

l        企业和公众满意度显著提升:评估报告中的量化数据直观地反映了改革的受欢迎程度。在一项覆盖2000余人次访谈和2406份问卷的调查中,超过90%的单位和公众对简政放权的成效表示满意 [[73]]。国家能源局取消下放了高达72%的审批事项后,第三方评估显示企业满意度同样超过了90% [[74]]。这些数据雄辩地证明,取消行政权力顺应了民心,切中了市场主体的痛点。

l        第三方评估成为常态化督察手段:为了确保改革不走样、不落空,引入第三方评估已经成为政府督查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形式。一些地方政府(如辽宁盘锦、重庆等地)已将第三方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或要求定期对取消下放权力的落实情况和效果开展事后评估 [[75]]。这标志着改革效果的评价正从政府的“自我评价”转向更加客观、中立的“社会化评价”。

3.3 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与突出问题

尽管成就斐然,但在实践深处,行政权力事项的取消仍面临诸多顽固的阻力和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

l        部门利益固化与执行层面的阻力:权力背后是利益。一些部门长期以来习惯于“以审代管”的模式,对取消权力存在天然的抵触情绪和路径依赖 [[76]]。特别是对于那些仅依据部门内部文件或长期惯例行使的权力,尽管无法律依据,但在取消时仍会遭遇不小的阻力 [[77]]。此外,在“条块关系”中,“条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权力对“块块”(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取消某项权力,地方政府即便认为不合理,也难以单方面强制取消,形成了改革的“中梗阻” [[78]]。

l      权力的异化与变相保留:“明放暗不放”:部分被取消的行政权力,并未真正消失,而是出现了“权力转移”和“变相审批”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权力被转移给了与政府部门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各类协会、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形成了所谓的“二政府” [[79]]。企业表面上不再需要向政府审批,但却必须花费高昂的费用去获取这些指定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认证证书,负担“不减反增”。第三方评估报告也明确指出了中介服务乱象,甚至存在地方政府与中介机构勾结形成利益链条的问题 [[80]],这严重侵蚀了改革的公信力。

l       配套改革滞后与基层“接管”能力不足:权力的取消和下放,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实中存在诸多配套改革滞后的问题。

l       “会批不会管”: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了事前审批的安逸,一旦权力取消,对于如何进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缺乏经验、手段和能力,导致“一放就乱”的风险 [[81]]。

l        基层“接不住、管不好”:部分权力下放到了基层,但基层政府在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并未得到相应加强,导致下放的权力“接不住”;或者虽然接住了,但由于专业能力不足,监管流于形式,“管不好” [[82]][[83]]。

l       法制建设不配套:权力的取消和监管方式的转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障。但实践中,法律法规的修订往往滞后于改革进程,导致新的监管模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时面临尴尬 [[84]][[85]]。

l      清理标准与评估体系仍需完善:尽管有“职权法定”的大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中,对于“何为不合理”、“何为市场可以有效调节”等标准,仍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导致部分地方清理不够彻底,仍有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的空间 [[86]]。同时,对取消效果的科学评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改革成效多停留于定性描述,缺乏长期、量化的跟踪分析 [[87]]。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行政权力事项的取消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单纯依靠削减权力数量已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转向更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变革。

第四章: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的优化路径与政策建议

面对实践中的挑战,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对中国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进行持续优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章将从立足国内实践和借鉴国际经验两个维度,提出优化路径和政策建议。

4.1 立足国内实践的优化建议

针对前述章节中分析的突出问题,应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予以优化。

l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实质性转变: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权力取消的“治标”之效,最终需要政府职能转变的“治本”之功来巩固。

l        重塑政府角色定位:政府需要从“全能管理者”向“有限服务者”和“有效监管者”转变。这意味着政府应进一步退出微观经济活动,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加强宏观调提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上来 [[88]]。

l      推进机构协同改革:应结合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科学配置部门职能,理顺“条块关系”,消除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为权力顺畅取消和高效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l        打破部门利益藩篱:必须通过更强有力的顶层设计和监督问责机制,破除部门利益固化的障碍,确保改革决策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到底。

l         构建“放、管、服”闭环,强化全链条监管能力:解决“一放就乱”和“管不好”的问题,关键在于构建一个从权力取消到有效监管的无缝衔接闭环。

l         同步设计监管方案:在决定取消一项行政权力时,必须同步研究、制定和公布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处罚措施,做到“权责同步增减”,绝不给监管留下“真空期” [[89]][[90]]。

l        提升基层承接与监管能力:对于下放至基层的权力,要坚持“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的原则,在下放权力的同时,给予基层相应的人员编制、技术支持和财政保障,确保基层有能力“接得住、管得好” [[91]]。

l        全面清理规范“二政府”:必须对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的“红顶中介”进行彻底整治,切断其利益链条。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改革,将所有技术性审查、评估等服务推向公平竞争的市场,由企业自主选择,政府则通过制定标准、购买服务、实施监管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 [[92]][[93]]。

l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法治是改革的最终保障。

l         推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常态化:建立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联动机制。对于改革中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94]][[95]]。正如2026年上半年国务院密集修订和废止11项行政法规的举措所示,这种通过立法来巩固改革成果的方式应成为常态 [[96]]。

l        将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法治化:推动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权力清单的法律地位、编制程序、动态管理机制以及违反清单管理的法律责任。实现从“清单之外无权力”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清单之外行权即违法”的法律规范,将权力清单真正打造成刚性约束 [[97]][[98]]。

l       建立科学评估与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l       健全常态化第三方评估制度:应将第三方评估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固定下来,定期委托独立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对权力取消和下放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99]][[100]]。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政策调整和官员问责的重要依据。

l       完善动态调整的响应机制:建立更为敏捷的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流程。除了响应法律法规变化,还应建立基于企业和民众反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快速响应和调整机制,使权力清单真正成为反映治理需求的“活地图” [[101]]。

4.2 借鉴国际经验的启示

在深化自身改革的同时,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在行政简化和权力规制方面的成熟经验,对于开阔思路、少走弯路大有裨益。

l       借鉴系统性、协同化的改革推进机制

l      英国的“挑战文牍”(Challenge Bureaucracy)运动:英国通过设立高层次的内阁委员会来统筹协调各部门的规制削减工作,强调跨部门协同,形成改革合力 [[102]]。这对于解决中国“条块分割”、部门各自为战的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l        澳大利亚的公私伙伴关系监督模式:澳大利亚建立由政府高官和私营部门代表组成的高层伙伴关系,共同监督和推动审批制度改革 [[103]]。这种模式有助于将企业和市场的真实需求直接传导至决策层,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l        引入绩效化、目标导向的管理工具

l         美国的“首席绩效官”(Chief Performance Officer)制度:美国在政府各部门设立首席绩效官,负责推动本部门的绩效改进,包括简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率等,并将这些改进与可量化的绩效指标挂钩 [[104]]。中国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在各级政府和部门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审批效能评估和问责体系,推动审批服务从“过得去”向“过得硬”转变。

l            探索灵活多样的授权与监管模式

l           加拿大的“等效授权”(Equivalency Agreements)模式:在环境监管等领域,如果省级政府的法规标准与联邦政府的“等效”,联邦政府可以将执法权授权给省级政府,以减轻中央政府的压力,同时保证监管标准不降低 [[105]]。这种模式对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在权力下放中的关系,确保下放权力后监管质量不滑坡,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l         强化法治化、程序化的权力监督体系

l          德、日、法等国的经验:这些国家普遍通过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典、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和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权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在监督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06]]。中国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监督权力运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中的作用,为受到权力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更便捷、更有效的救济途径。

借鉴国际经验的警示:在借鉴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国情特殊性。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法治体系、市场机制和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差异 [[107]][[108]]。因此,对国外经验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而应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进行创造性转化和本土化应用,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权力治理现代化之路。

第五章:结论

截至2026年7月中旬,中国的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已经走过了一条从初步探索到系统推进、从数量削减到质效并重的不凡历程。它作为一场深刻的政府自我革命,其核心逻辑根植于“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其运行遵循着一套日趋成熟的程序化操作流程,其成效在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身环境方面有目共睹,获得了企业与民众的高度认可。

然而,本报告的研究也清晰地表明,这项改革已步入深水区,正面临着来自部门利益固化、权力异化、配套改革滞后等多重挑战。这些问题的存在,警示我们行政权力的取消并非改革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未来的改革重心,必须从“取消了多少权力”转向“治理能力提升了多少”,从单纯的“权力减法”转向“监管加法”和“服务乘法”的系统工程。

展望未来,中国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的深化方向已然明晰。它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推动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变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以“绣花功夫”构建起严密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放”与“管”的完美平衡;必须以坚定的法治信仰,加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所有权力运行都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还必须以开放的胸怀,借鉴国际先进治理经验,为我所用。

正如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擘画的蓝图 [[109]],以及近期国务院一系列旨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修法废法行动所昭示的 [[110]],中国正坚定不移地走在建设现代政府的道路上。行政权力事项取消机制,作为这条道路上的关键一环,其持续的优化与完善,必将为中国迈向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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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34项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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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认定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工作指南

取消其他行政权力11项

区教育局(科技局)行政权力清单(共29项)_规范性文件_教育局

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资阳市财政局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年本) - 行政权力

友情提示:无法访问此网页

批准阶段行政权力的程序

取消的34项行政权力事项

关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关于经清理确定的取消的权力目录、下放的权力目录、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目录、承接的权力目录、冻结的权力目录的情况说明

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17项)

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

林业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簡政放權消除中梗阻—全面深化改革新進展之二_滾動_新聞_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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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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