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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遗漏重大事实,二审发回重审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孟某于2018年10月27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质控负责人兼部门经理。后因甲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孟某以甲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后双方因工资及提成问题讼争至法院。孟某的诉求主要为补发未发的工资、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项目提成。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孟某工作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乘以工作月份的总额,简单粗暴的认定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加班工资,驳回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孟某不服,委托我所提起上诉。

二、律师办案过程

接受孟某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展开全面二审上诉准备工作:

(一)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查阅一审全部卷宗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庭审笔录及一审判决书,明确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与说理逻辑。同时,围绕孟某入职以来的工资发放、提成核算、产值统计、复核记录等关键事实,梳理并调取工资表、银行流水、提成制度、产值台账、复核记录、审批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经过综合研判分析发现一审对于孟某的基本工资认定存在错误,对于孟某主张的提成工资未进行实质性审理,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的认定中,遗漏双方提交的证据均认可孟宏生离职时尚有应发的工资未发放。

(二)案情和基本证据梳理完毕后,承办律师起草上诉状,开篇指明一审事实认定存在的问题,而后根据孟某的诉求严谨了列明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份完善严谨的上诉状是本案二审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围绕“基本事实未查清”与“漏审”两大核心组织代理意见。结合一审裁判情况,承办律师从以下两方面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1. 一审基本事实未查清。 一审法院未查明甲公司自孟某2018年10月27日入职起发放工资数额、已发工资构成与对应数额、孟某个人产值情况、完成复核产值情况、是否符合领取个人提成工资、质控复核提成工资及数额等基本事实。上述事实直接关系到孟某的提成工资请求能否成立、数额如何确定,属于必须查清的基础事实。

2. 一审对部门管理提成存在漏审。 孟某在一审中已明确主张部门管理提成,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导致该项诉讼请求未进入实体审查范围。漏审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直接影响裁判的完整性与公正性。

三、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在裁定说理中明确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针对孟某主张的案涉个人提成工资、部门管理提成、质控复核提成等相关事实存在重大分歧,但一审法院未对甲公司自孟某2018年10月27日入职起发放工资数额、已发工资构成与对应数额、孟某个人产值情况、完成复核产值情况、是否符合领取个人提成工资、质控复核提成工资及数额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清,且对孟某主张的部门管理提成存在漏审。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四、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别是工资组成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工资的组成、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属于影响案件结果的重大事实,委托专业的律师,更能争取到自身合法权益